第二学位可以报考天津公务员。对于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若在校期间取得第二学位(学历)或辅修证书的,可以持第二学位(学历)或辅修专业的证书报考。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天津公务员报考条件:
本次公开招考职位为我市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主任科员(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不含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艰苦边远和反恐维稳任务繁重的人民警察职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8)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