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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公开招聘的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试用期)。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对于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一般不得调离原招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在本部门用人单位系统内流动);对于吉林市专项招聘驻企服务高层次人才,由吉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拟聘用人员的考试成绩和专业类别等情况进行岗位分配,原则上分配到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重点企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更换服务企业。不服从分配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驻企服务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执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统一由吉林市级财政承担,不在企业领取薪酬。服务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及本人意愿,经吉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选择留在企业继续工作的,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选择回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可安排到吉林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
(三)非吉林市籍且在本地无住房的聘用人员可申请免费入住市、县两级人才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