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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按照招聘计划1:1比例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对其政治品德修养、业务知识与岗位适应能力、综合业务能力及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进行考察。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取消拟聘资格,按成绩递补。
经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用人选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拟聘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试用期为12个月。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