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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合格人数与岗位招聘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1。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同意,根据实际情况可降低开考比例、核减或取消岗位招聘计划。
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有过吸毒史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5.现役军人、已纳入我区编制管理的人员、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3届毕业生;
6.我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以及辞职未满2年的人员;
7.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8.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