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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参加笔试进入面试的人选,根据笔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3比例确定,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如笔试成绩相同且同时进入1:3比例的,一并进入面试。
(2)市直及10个县(市)区、开发区公开招聘免笔试直接参加面试的人选,报名人数在1:3(含)比例内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超过1:3比例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公开招聘程序先行初试筛选,最终按1:3(含)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初试筛选的方式方法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确定并通知,初试筛选成绩不作为总成绩计算权重,考生成绩以最终面试成绩为准。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组织初试筛选存在困难的,经提交书面申请后,通过资格审核考生可统一进入面试。
(3)各县(市)区、开发区基层治理专干招聘免笔试直接参加面试的人选,报名人数在1:20(含)比例内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超过1:20比例的,一般由招聘部门按照公开招聘程序先行初试筛选,最终按1:20(含)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初试筛选以加试(笔试或面试)形式进行,初试筛选成绩不作为总成绩计算权重,考生成绩以最终面试成绩为准。报名人数超过1:20比例且在单日承接面试最大人数范围内的,经市基层治理专干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通过资格审核,考生可统一直接进入面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