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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指定的体检机构中组织实施。体检项目或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等规定进行。
体检者与体检医生有回避关系的,应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
体检结果按照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应聘人员取消聘用资格,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对于因个人原因放弃招聘资格,出现岗位名额空缺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考生对当日、当场不能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交复检申请,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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