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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本科选调生和硕士研究生分配到缺编的乡(镇、街道)工作,博士研究生分配到缺编的县(市、区)工作。新录用的选调生试用期1年,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
应届本科选调生在乡(镇、街道)工作满3年(含试用期)、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安排副科级职位。
应届硕士选调生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在乡(镇、街道)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在职数范围内安排乡(镇、街道)党政副职,享受正科级待遇。
应届博士选调生安排主任科员,在县(市、区)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在本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范围内统筹考虑,安排副县级职位。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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