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经招录机关同意,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1年2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政策的县(市、区)职位学历可放宽到高中、技工院校、中专;
(七)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八)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人员)。
2.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现役军人。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7.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8.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职位对回避情形有特殊规定的,构成相应情形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已报名参加2023年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职位的人员,不得报考本次公安机关招考职位;已报名参加2023年司法行政机关面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招考职位的人员,不得报考本次招考监狱、戒毒场所的职位。报考人员中已参加上述招考体检的,视为放弃本次招考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