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检对象
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其中,无需差额考察的职位按招录人数等额确定人选,部分职位开展差额考察(见职位表),按照差额考察比例(不超过1:2)确定人选。
笔试成绩、考试总成绩未达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合格分数线的,以及笔试、体能测评、面试等环节缺考者不能列为体检对象。
(二)组织体检
体检工作由各招录机关负责组织。体检严格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具体体检事项另行公告或通知。体检人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三)资格复审和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由招录机关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及有关要求开展资格复审和录用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招录机关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对考察人选进行深入考察,全面了解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主要社会关系、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市直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综合考虑人选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唯分取人。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一票否决”。
原则上,面试工作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考察工作。有《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到规定的完成期限(含延长期限)时,有关审查调查或者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当终止录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