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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
招聘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招聘岗位约定最低服务年限的,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因工作需要急需补充工作人员的岗位,对公示后不按规定报到的人员,经用人单位研究,可从报考该岗位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