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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被开除条件: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二、公务员辞退的程序如下:
1.由拟被辞退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2.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在接到辞退建议后,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认真的复核。审查的内容包括:事由是否真实充分,理由是否成立,有无打击报复、泄私愤等非法行为,有无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等。经审查,如都符合法律规定,即可批准辞退建议。
3.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被辞退的公务员在接到辞退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办完一切公务交接手续,与原所在单位脱离职务关系。必要时,还必须接受财务审计,以确保有关工作的顺利移交、衔接,保持行政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