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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聘任合同是指机关经过公开招聘或选聘的方式聘任公务员,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应聘者所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公务员聘任合同是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明。
公务员聘任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这是决定聘任制公务员取得公务员身份,行使职权完成工作并取得报酬的期限,也是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实行管理和约束的期限。公务员聘任合同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合同的期限,但是《公务员法》对期限的上下限做了规定,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五年。
如果期满根据工作需要,还有继续聘任的必要,可以再重新签订聘任合同。对于聘任制公务员也可以约定试用期,由于聘任制公务员一份合同期限最长为五年,如果像选任制和委任制新录用的公务员一样规定一年的试用期,则适用期过长,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双方可以在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期限内约定试用期。
聘任合同的解除,即提前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未满,由于法定事实或约定事实的发生引起聘任合同提前终止。解除聘任合同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初衷,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在权益上的损失,因此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时还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