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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如果连续两年将会辞退,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办理好公务交接手续后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必须接受审计且辞退后五年内不能再次进行报考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扩展资料: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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