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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长作为基层政府的领导,属于公务员。乡长选举和罢免主要有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来进行,每届乡长的任期是不一样的,自从恢复设立乡长职务之后,乡长的每届任期为三年。
乡长的职责:
1.主持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2.在本乡、民族乡范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相关职权;
3.代表乡、民族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日常工作情况。
二、公务员(官员)级别
一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政协主席
二级:中共中央政治局成员书记处成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三级:国务院各部部长部党组书记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主任省政协主席最高法院部级副院长最高检察院部级副检察长中纪委副书记
四级:副部级副省级最高法院副部级副院长最高检察院副部级副检察长省高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
五级:司长厅长地级市长巡视员
六级:副厅级副市级助理巡视员
七级:处长市局长县长调研员
八级:副处级副县级助理调研员
九级:科长市处长县局长乡镇长主任科员
十级:副科长股长乡镇助理副主任科员
十一级:科员县以下公务员
十二级:办事员及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