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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外省市社会人员需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
3.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注明的专业为准。专业参考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院校专业指导目录;
对于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在校期间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且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双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证书上必须注明专业)的,可依据双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注明的专业报考;
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为准;
5.符合回避政策的有关规定;
6.符合所报考职位的其他资格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2.受过党内警告或行政(政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现役军人;
5.在公务员公开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
6.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7.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得报考,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