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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根据各自报考职位,考试科目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省市卷)、《申论》(县乡卷)、《申论》(行政执法卷)、《法律专业知识》、《招警专业科目》等,详情可参考笔试准考证。
1、市级以上普通职位,湖南警察学院教师职位、长沙市人民警察学校教师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省市卷)两科。
2、县级普通职位,乡镇(街道)职位(含县市区直机关派驻乡镇、街道单位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县乡卷)两科。
3、法院、检察院普通职位,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卷)两科。
4、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行政执法卷)和《法律专业知识》三科。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普通职位、警犬技术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行政执法卷)和《招警专业科目》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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