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录用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2023-01-12 16:04:26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西柚

一、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岁的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上规定年龄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义为“成人”,可以享受成年人享有的任何权利,开始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公民的比较高行为准则,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须拥护宪法,捍卫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良好的政治素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勇奋斗。

良好的业务素质:熟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的专门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法,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

良好的品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艰苦朴素,清正廉洁。

(4)身体健康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一套检查标准,根据标准来看,需要满足外科、内科、皮肤科、眼科等检查标准,合格者方能录用。

当然了,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也是艰苦、繁重的工作的人民警察的必备的基本条件。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资格条件的范围规定的研究生专业、本科专业、专科专业(各地方的要求不同)。

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全民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法制观念普遍增强,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化,犯罪趋向智能化,这些都要求人民警察只有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判断、处置能力,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比较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国家公务员(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人民警察要求严格,条件艰苦,往往需要夜以继日,连续作战,有些工作有战斗性、危险性,甚至会有牺牲。人民警察必须服从上级的指挥领导,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敢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没有为人民公安事业献身精神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

此外,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二、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和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选择用。”

1.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

人民警察的录用方法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具体程序根据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进行。

(1)发布报考公告

报考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拟录用人员职位、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

报名的日期、地点和报名手续;报考的科目、程序和考试时间、地点等。

报考公告应在考试前一定时间,通过报纸、电视或其他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以便广大公民了解情况;并让报考者有所准备。

(2)进行资格审查

这是保证录用人民警察素质的第一道程序,主要是审查报考者是否具备人民警察的条件,符合条件者方可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由公安政工部门负责。

(3)考试

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目前采取的方法主要有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是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基础、专业知识、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笔试合格者可参加面试,面试是面对面地直接观察和测评报考者的素质,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仪表等,主要有口试、智能测验等。考试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4)考核

考核是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对象是参加考试合格者。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是否需要回避等,一般由公安政工部门组织实施。在考核中,要依靠报考者所在单位的组织和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5)审批

考核工作完毕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取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审批后,用人单位要张榜公布录取名单,然后为被录取者办理录用手续。

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课程和进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

人民警察的录用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一样,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1)公开原则

指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国家定期发布考试公告,将录用政策、原则、招考部门、岗位、人数、报考资格、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办法、程序等向社会公开;并将考试结果、名次排列、录用情况等张榜公布,通知本人。报考人如对考试得分或录用环节有疑问,要求复核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查询。

贯彻公开原则,一方面能动员社会上多种人才参加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拔人才,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质量;另一方面,能增加用人上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防止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加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择优录用。任何公民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原因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这里的平等,是指公民参加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平等,凡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公民均可报考。当公民在录用考试上受到不平等待遇时,有权要求法律保护。

贯彻平等原则,才能真正贯彻竞争、择优原则,有利于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

(3)竞争原则

竞争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所有有志成为人民警察的公民以自己的才能、政治思想和行为条件,参加主考机关组织的录用考试,力争获胜,成为人民警察;另一方面是指主考机关通过报考竞争的方式选拔最优秀的人民警察。通过竞争,优胜劣汰,既符合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规律,又便于最大限度地挖掘人才。

参加竞争的人数越多,竞争越激烈,越是能够发现出类拔萃的人才。在人民警察考试录用中,录取人数只占应试人数的一定比例,而非只要符合某些标准就通过的达标考试。应试者经层层筛选,逐步淘汰,以自己的真才实学参加竞争。特别是当前报考人数众多,录取名额有限,竞争尤为激烈。

(4)择优原则

择优原则是指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公开、平等的前提下,对报考者进行法定的考试考核,并以考试结果为依据,从高到低排列出合格者名单,根据职位空缺要求,择优录用。“优”的标准是德才兼备,品能兼顾,既要看报考者的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也要看报考者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品质、身体和心理素质、工作实绩等,通过综合的衡量比较,最后选拔最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进入人民警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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