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初审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9:00至2023年1月19日17:00。
1.资格初审在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的指导下,由相关引才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引才单位对已经提交的报名申请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审核,要对照《实施方案》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进行资格初审,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员重新上传照片。资格初审不合格人员,在报名期间(2023年1月17日17:00前)可修改信息重新提交审核。如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通过了资格初审环节的,在报名期间由报考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引才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改报;无适合职位的,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引才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自动放弃处理。报名结束后仍未改报的,取消考试资格。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人员成绩无效,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已经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人员成绩无效并追究审核相关人员的责任。
2.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考生相关信息有误的(报考单位及职位除外),在2023年1月17日17:00前及时联系引才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须本人向引才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引才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州人社局考试中心统一进行修改。
3.报名结束后(2023年1月17日17:00后),由于个人信息填写有误、错漏、照片不清晰等原因导致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应于2023年1月18日17:00前进行修改(报考单位和报考岗位不得修改)并提交审核,审核单位须在2023年1月19日17:00前完成审核。
考生于2023年1月17日17:00至2023年1月18日17:00期间修改信息(报考单位和报考岗位不得修改)后再提交的,经引才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仍未通过的,将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视为报名失败,取消报考资格。报考人员应准确留下联系电话并保持通畅,因联系电话不准确、不通畅等原因导致无法联系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