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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体能测评人选,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规定比例(参加体能测评人选可超过1:3,不得高于1:5),按照笔试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体能测评在笔试结束后、面试前,由上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的规定执行(纵跳摸高测试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不超过2次,男子1000米跑或女子800米跑只能测试1次)。纵跳摸高测试、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这三项体能测评项目须全部通过测评才能算通过。未能通过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面试。通过体能测评人数超过面试比例的,按规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通过体能测评人数未达到面试比例的,按照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再重新组织测评。
2)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除按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要求进行考察外,还需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20〕11号)等规定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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