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辽宁农信”)始建于1952年,管理体制历经多次变化,管理机构几经更迭。按照国发[2003]15号文件规定,2004年全省农信社参加全国第二批改革试点。2005年7月20日,经省政府同意、中国银监会批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正式挂牌成立。按照国发15号文件要求,省联社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是市级农商行、市级农联社、县级农商行、县级农联社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不直接从事银行业务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1、什么是地方性金融机构
地方性金融机构一般是指相对于国家独资或国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机构之外的规模小、门类多、彼此独立的多种中小型金融机构,它包括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小信托公司、中小金融租赁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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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与我们关系最大就是地方性银行。地方性银行业是指业务范围受地域限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主要分为:
1、城市商业银行,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信用合作社,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以避免高利盘剥。
3、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县内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
4、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出资组成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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