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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引进实施体检时,如国家出台新的体检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心理健康测试。入围体检人员须参加心理健康状况测试,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不合格或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经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依次递补。
请报考人员务必保持通讯畅通,联系方式如有变更,请及时主动告知招聘单位。因无法与报考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资格审查贯穿人才引进和管理始终,若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一经查实,取消引进资格,责任自负。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引进(招聘)可能会调整考试日程,具体调整情况将提前在本公告发布网站予以发布,请报考人员务必随时关注变化情况、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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