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标准执行,为帮助大家备考,这里为大家整理了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及去世后处理流程的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发放标准:根据《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
计发办法:在职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二、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的确定
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2014年10月1日后死亡的退休人员:“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可按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与本人按国家和省规定历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基本退休费)之和确定。
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之后死亡的退休人员:“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按下列办法确定:
基本退休费=A×M+C+D
A: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薪级)等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缴费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C: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薪级)等,对应《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D:本人按国家和省规定历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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