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在招录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办法办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任职定级规定
对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招录时明确职位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招录公布职位确定职务,并按有关规定确定级别。
(二)招录时未明确职位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原则确定职务: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位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新录用公务员在招录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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