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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二)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三)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报名者提交的报考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违反法纪行为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录用资格。
1号、2号、3号岗位入围体检最低总成绩为60分,4号岗位入围体检最低实操或面试成绩为60分。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由考生自费,具体体检事项安排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或体检人选放弃体检的,将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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