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公告及有关文件中的相应岗位条件的人员。其中,2023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等证书(因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非本人原因无法按时获得有关证书原件的,可视情况予以适当延期);其他报考者必须在资格审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等证书[对于在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中受疫情影响考生,可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笔试成绩单或面试成绩单(“受到疫情影响”标注栏为“是”)参加教师招聘。
在订立聘用合同时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证书原件的,不予进入下一步招考环节或不予聘用,且责任自负。
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聘考生报考相应岗位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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