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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聘单位填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编制使用计划申报表》;
2.市编办审批;
3.市人事局办理招考及聘用审批手续;
4.招聘单位填报《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
5.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新参加工作人员除外);
6.市编办审核;
7.办理入编手续。
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公示7日无异议的,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人事厅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人事厅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等相关手续,双方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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