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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民调解员没有编制,属于合同工,其工作职责是:接受当事人的申请,认真、负责的调解矛盾纠纷;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节处理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通过矛盾纠纷的调节处理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招聘要求是:
1、年龄在22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退役军人优先选聘;
2、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
3、办事公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善于做群众工作。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
4、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人民调解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费。
6、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介绍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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