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是公务员,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
法警,是指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正式警种之一,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保证审判、检察场安全,提押犯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中,执行特定的司法机关司法辅助行为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因此司法警察属于公务员。
法警公务员队伍组成中,有通过组织任命的领导干部,有通过2007年整体过渡的,有通过空编空岗招考的,法警成为公务员身份,基本上就是这三种类型。
当然,法警队伍中可能也存在一部分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占极少数,其形成的原因,有四种:
1.工人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工人不能过渡为公务员,人民警察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列入公务员范围。因此,不管是原先使用工勤编制的工人,甚至是聘干身份走上领导岗位的工人,都不能过渡为公务员。甚至工人身份的领导,不能在行政部门、公务员单位担任实职,不能晋升,只能调整为主任科员等虚职,享受现有级别的待遇。
2.事业编制人员
因基层行政编制严重缺乏,公务员勋量不足以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县区都会折衷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公务员单位只能是行政编制行政人员,使用事业编制是地方行为,属于混编混岗,在呈报市级以上公务员管理局审批时,单就混编一条,都是绝对不可能通过的。
3.违规超编进入
公务员过渡必须在岗在编,也必须是凡进必考,如果属于其他部门违规超编调入的人员,没有政法专项编制使用,不能过渡公务员;没有通过招考程序,也没有赶上2007年整体过渡,是之后调入的人员,也不能过渡公务员。
4.聘用制人员
同样是因为力量不足,使用的招聘人员,不能入编,不能进入正式职工队伍,不能承担执法任务,只能做一些辅助工作,也没有相应的政法资质。这些聘用人员,除国家正式招考,不可能成为正式的人民警察,更不可能成为公务员。
人民警察成为公务员,必须是干部身份,必须经过正当途径进人入编,以体现执法机构和《公务员法》的严肃性,除此途径,别无他法,也没有解决或者折衷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