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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务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免除其职务:
(1)转换职位任职的。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内跨职类或跨部门、跨单位转换岗位任职。这种工作调动,使得公务员不再任原职,故在任命新职的同时免去原任职务;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公务员的职务升降是指因工作调动而使公务员不再担任原职,任命新职的同时免去原职;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退休的;
(6)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其他原因因情况不同而不同。如因机构精简,领导职数减少而不再留任等。
公务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所任职务即自行免除:
(1)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
(2)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3)被辞退
(4)因机构变动而失去原任职位;
(5)死亡。
公务员因上述原因而导致职务自行免除的,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及时报其任免机关备案。公务员免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主要包括:
(1)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3)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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