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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为以下几种可能:
1.改制前基本一样,没有太大区别。
2.实际上单位性质没变,仍然是事业单位,对于人员的管理方式,可能继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也可能是以事业单位方式管理。
3.参公事业的本质是事业单位,人员也是事业编制,只不过人员服从公务员法管理,晋升方面和公务员无异。
4.有相关地方性设策,比如采用“新人新办法,人老办法”的方式过渡,即过去参公,现在仍然参公,各地不一。
属于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自主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并依法取得服务收入,其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完成规定任务的基础上,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服务收入和经营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公益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财政根据不同情況予以相应补助。对这类事业单位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核定人员编制。要加大政府约束和社会监督力度,进一步保证其公益目标的买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