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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示是录用前征求公众意见的一种制度,公示期满,无不良反映的,大多可以被录用。有不良反映的,一经证实,不良反映的情况比较严重的,基本会取消录用,轻的视情况而定。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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