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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部门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政府人事部门在录取人员名单上填写人事部门意见,向用人部门发出录用通知书,用人部门向被录取者的所在单位和被录取者发出通知,由所在单位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被录用者持录用通知书及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部门报到。
试用过程中要注意:
1、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进行初任培训。
2、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3、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
4、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5、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6、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取消录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停发工资、转递档案以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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