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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规定加分条件的2011年-2018年退役士兵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由军级单位批准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由师、旅级单位批准二等功的加10分;
荣获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三等功的加5分;
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入伍的,本科毕业生加10分,专科毕业生加5分。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
一、申请加分须提供的材料
须提供士兵登记表、退伍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均为原件,复印件留存;下同)等有关材料。
获得三等功及以上立功受奖者,须提供奖励证章原件,奖励登记表原件或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超期服役人员须提交士官登记表。
二、有关加分认定规定
加分包括获得荣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入伍、超期服役等三类。各类别之间加分可累计。
在获得荣誉类别中,对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给予加分。个人各类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加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