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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专业或技能条件;
本次招聘教师岗位实行“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报名条件者即可报名,试用期满一年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文件要求,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年龄要求:
报考教科系统岗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岗位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86年7月29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可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1981年7月29日以后出生)。
报考县级卫生医疗机构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86年7月29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资格证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1981年7月29日以后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