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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良好的政治素质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品行端正,能保守工作秘密;
(二)志愿从事辅警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体无明显缺陷和疤痕,无传染性疾病;
(四)须具有本市户籍(含寿县、凤台县),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30周岁以下”为1991年7月(含)后出生;
(五)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退伍军人,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为1986年7月(含)后出生。
(六)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3.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4.有吸毒、嫖娼、赌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6.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7.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8.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
9.现役军人、在职辅警或在读的全日制院校生;
10.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招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