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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务员考试考生如果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同时,结合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必要时将对疫情防控告知书及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7、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