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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务员考试报考省直机关职位的,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负责;报考市级及其以下机关职位的,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的,由省、市法院检察院负责。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全面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省级法院、检察院实行差额考察,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唯分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