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icp备2021017797-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3140号
Copyright @ 2006-2024 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是由不同的国家文件规定确定的。
依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年42号),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工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和基本离退休费。
公务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依据为2011年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