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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批。其中,全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司法(监狱)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统一报批;地级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报批。
自治区公务员局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在宁夏党建网、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该职位空缺名额不再递补;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录用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从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