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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试成绩公告后的30日内,招录单位对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考生向招录单位提供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时,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保留复印件退回原件。考生未在招录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材料的,视为自行放弃面试资格。
(1)《海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考试录用报名表》、准考证各1份。
(2)身份证1份。
(3)职位有学历学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各1份
(4)职位有海南省及市县户籍要求的,需提供户口本。
(5)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报考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
(6)留学回国和在港澳台取得学历学位的报考人员,除需提供公告和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7)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需提供中共党员证或所在党组织出具的证明。
(8)定向生和委培生需出具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9)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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