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面试的招聘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换算成百分制)×60%+面试成绩×40%,不要求面试的岗位综合成绩为笔试总成绩。综合成绩确定后,根据招聘计划依应聘人员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初选人员。
要求面试的岗位,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招聘计划人数而未形成竞争的,应聘人员面试成绩达到同一考区面试人员平均成绩及以上者确定为初选人员。平均成绩以下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不要求面试的岗位,报名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即确定为初选人员。
在确定初选人员时,若末位总成绩出现并列,按下列顺序确定:
(1)成绩并列人员中有退役士官、退役士兵和全市民生实事就业项目人员时,依序优先确定;
(2)成绩并列人员中无优先确定人员时,先按面试成绩,再按《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笔试成绩依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无面试的招聘岗位,如出现总成绩相同情况,按《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依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3)按以上办法仍无法确定的,通过加试确定。加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市招聘办加试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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