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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卫计委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有关内容的通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相关职位(含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中的部分职位)录用公务员,其相关项目应按照该标准执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体检标准仍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其他部门招录公务员,都要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