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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对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1.车辆无法达到交管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的审验;2.使用年限超过8年3.其他经财政批准报废的车辆对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车辆无法达到交管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2.使用年限超过10年;3.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4.其他经市财政批准报废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