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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的体检和考察,由招录单位负责。市县单位的体检和考察,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体检和考察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达不到招考职位规定差额比例的,按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并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唯分取人。其他招录机关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一)体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有关内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执行。
(二)考察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等要求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