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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分;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笔试成绩加3分。
(2)按照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怒江州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考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怒政办发〔2008〕49号)等规定,对怒江户籍(怒江生源)的傈僳族、独龙族、怒族、普米族考生给予笔试成绩加10分。
(3)按照怒江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等三个部门《关于对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招聘实行优待优惠政策的通知》(怒退役发〔2019〕41号)等规定,对符合岗位报考条件、安置在怒江州的退役士兵考生给予笔试加10分的优待政策。对其中还符合享受其他加分政策的退役士兵在10分基础上再加5分。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5分。
同时符合上述几种加分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特别提示:报考人员具备加分条件而未正确选填加分项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加分信息在资格复审时予以审核确认,届时确认为不具备加分条件而选填加分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程序资格并按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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