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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选调或遴选对象;实行差额考察的,主要依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选调或遴选对象。拟选调或遴选对象分别在拟调入机关网站和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调动。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按相关要求办理调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选调或遴选资格。
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遴选机关可以对拟遴选对象进行一定时期的试用。试用期内,试用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
3.任职。选调或遴选对象调入机关后,应办理任职手续。报考副处长和四级调研员公开选调职位的,按报考职位任职,并按规定办理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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