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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直遴选公务员要求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工作的经历。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市级以上机关(含市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经组织批准,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公告》所称的基层单位挂职锻炼超过半年以上的,可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多次被安排到基层挂职锻炼的经历可以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