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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由选调单位负责实施。具体的实施方式以考试公告或者实际为准。各选调单位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选调职位的适合程度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公务员调任规定对市级机关面向企事业人员公开选调人选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生自愿放弃选调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无故放弃资格的,记入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
考察工作结束后,公开选调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考察对象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
选调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人岗相适应原则择优确定拟选调人选。拟选调人选分别在选调单位和拟选调人选现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任手续;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选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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