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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组织实施。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招录单位各专选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笔试、面试和资历评定的综合比选分数情况,一般按照遴选人数 1:2 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和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的,可按照同一职位报名人员综合比选分数从高到低依序递补。现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体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自愿放弃遴选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遴选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