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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
2.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考生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如有上述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考试机构将视情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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